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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增值税!2026年继续执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bb新体育官网    发布时间:2026-01-08 03:06:32

  基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四效力原则,税海涛声认为,包括但绝不限于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将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出售的收益,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伍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对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纳税人为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1号)

  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7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实物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5号)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1号)

  对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公司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

  对生产销售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

  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

  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公司取得的农户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6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出售的收益,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59号)

  对列举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增值税50%先征后退的政策。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0号)

  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定估计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1号)

  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未来的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1号)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具体品种按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税品种清单)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2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按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涉农贷款业务清单)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6号)

  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7号)

  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依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按规定适用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8号)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关税、消费税)。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

  对境内建造船舶企业向运输企业销售且同时符合“购进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购进船舶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条件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由购进船舶的运输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5号)

  对在2025年8月8日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4号)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0号)

  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称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会员单位或客户销售标准黄金时,免征增值税。未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交易所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依规定适用增值税政策。

  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标准黄金,实物交割出库后改变实际用途,由投资性用途改为非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由非投资性用途改为投资性用途的,交易所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2025年11月1日前会员单位从交易所购入并发生实物交割出库的标准黄金,在该日后将标准黄金直接销售或者加工后销售,会员单位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交易所由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11号)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未来的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1号)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3号)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